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毛一信
身份证号码:511********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联系电话:159*******
当事人毛一信于2018年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毛一信于2018年左右擅自占用乐山市市中区******集体土地366.56平方米修建彩钢砖房,砖房面积为366.56平方米,用于出租。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二调),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366.56平方米。该地块总面积366.5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86平方米,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农用地面积355.70平方米(其中规划旱地面积355.70平方米),不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违法线索移送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5罚先告字〔土地〕第2号)、毛晨科行政处罚申辩书,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毛一信及其儿子毛晨科等3人调查询问笔录3份、毛一信签署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户籍信息和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明:身份信息、主体资格、邮寄地址、用地修建时间、修建情况及用途;
证据三: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槐子村七组毛一信用地地形图、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槐子村七组毛一信用地地形图建、构筑物清单、界址点成果表、测绘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案涉地块矢量信息、面积;
证据四: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影像截图、规划审核图、农用地转用批准范围套合图等,证明:由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地块总面积366.56平方米,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86平方米,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农用地面积355.70平方米(其中规划旱地面积355.70平方米),不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2022年11月1日启用的“三区三线基本农田”,该地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345.67平方米,2017年12月27日确认的永久基本农田中,该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该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证据五:用地范围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对比截图、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坐落证明,证明:案涉地块土地权属情况。
2025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sszq.gov.cn)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5罚先告字〔土地〕第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综执2025罚听告字〔土地〕第7号)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30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11月23日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毛一信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当事人毛一信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毛一信非法占用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毛一信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66.56平方米;
2.责令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5.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按占地总面积366.56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即人民币9,164元(大写:玖仟壹佰陆拾肆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我局获取电子支付方式或者直接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缴款发票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1日
联 系 人:吕婧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合规建议书
乐中综执(2025)行建字〔土地〕第7号
毛一信: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就你擅自占用*****集体土地366.56平方米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作出“限期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9164元”的行政处罚(乐中综执2025罚决字〔土地〕第7号)。为避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特向你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建议:
在日常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地。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1日
联 系 人:吕婧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