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告送达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0-27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乐中综执(2025)罚告字〔土地〕第7


  当事人:毛一信

  身份证号码:511******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槐子村****

  联系电话:1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721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18年左右擅自占用牟子镇槐子村7组集体土地366.56平方米修建彩钢砖房,砖房面积366.56平方米,用于出租。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二调),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366.56平方米。该地块总面积366.5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86平方米,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农用地面积355.70平方米(其中规划旱地面积355.70平方米),不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6.56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5.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按占地总面积366.56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即人民币9164元(大写:玖仟壹佰陆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9


  人:吕婧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乐中综执(2025)罚告字〔土地〕第7


  当事人:毛一信

  身份证号码:511*****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槐子村****

  联系电话:1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721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18年左右擅自占用牟子镇槐子村7组集体土地366.56平方米修建彩钢砖房,砖房面积366.56平方米,用于出租。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二调),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366.56平方米。该地块总面积366.5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86平方米,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农用地面积355.70平方米(其中规划旱地面积355.70平方米),不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6.56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5.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按占地总面积366.56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即人民币9164元(大写:玖仟壹佰陆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9


  人:吕婧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


索引号:511002MB1562590M/2025-0018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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