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乐中综执(2025)罚先告字〔土地〕第7号
当事人:毛一信
身份证号码:511******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槐子村****
联系电话:1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18年左右擅自占用牟子镇槐子村7组集体土地366.56平方米修建彩钢砖房,砖房面积为366.56平方米,用于出租。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二调),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366.56平方米。该地块总面积366.5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86平方米,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农用地面积355.70平方米(其中规划旱地面积355.70平方米),不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6.56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5.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按占地总面积366.56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即人民币9164元(大写:玖仟壹佰陆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9日
联 系 人:吕婧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乐中综执(2025)罚听告字〔土地〕第7号
当事人:毛一信
身份证号码:511*****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槐子村****
联系电话:1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18年左右擅自占用牟子镇槐子村7组集体土地366.56平方米修建彩钢砖房,砖房面积为366.56平方米,用于出租。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二调),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366.56平方米。该地块总面积366.5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86平方米,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农用地面积355.70平方米(其中规划旱地面积355.70平方米),不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6.56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5.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按占地总面积366.56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即人民币9164元(大写:玖仟壹佰陆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9日
联 系 人:吕婧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