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章秀兰
身份证号码:5111**********
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全福街道********
联系电话:173********
当事人于2019年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章秀兰于2019年擅自占用全福街道马边河村1组集体土地390.01平方米(以下简称“地块一”),地面铺设碎石,设立停车收费栏杆,用于经营性停车;2021年又在全福街道沟儿口社区8组集体土地搭建彩钢棚,占地面积118.59平方米(以下简称“地块二”),地面部分硬化,也用于停车。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2018年),地块一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390.01平方米,地块二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118.59平方米,两个地块均不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不占用“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章秀兰及村干部杨继刚等5人调查询问笔录5份、户籍信息等;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线索移交函、现场照片、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证明:违法当事人的锁定、违法事实基本情况、涉案面积。
证据三: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影像截图、规划审核图、农用地转用批准范围套合图等;证明:由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案涉地块不属于已批准修建的范围,且在修建时占用的地类情况,两个地块均不符合《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据四:用地范围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对比截图、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坐落证明;证明:案涉地块土地权属情况。
2025年7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游连枝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5罚先告字〔土地〕第3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综执2025罚听告字〔土地〕第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内容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给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被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用于经营性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章秀兰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马边河村1组集体土地390.01平方米和沟儿口社区8组集体土地118.59平方米,共计508.6平方米;
2.责令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占地总面积508.6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即人民币12,715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壹拾伍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我局获取电子支付方式或者直接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缴款发票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5日
联 系 人:刘瑾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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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合规建议书
乐中综执(2025)行建字〔土地〕第3号
章秀兰:
2025年8月15日,我局就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马边河村1组集体土地390.01平方米和沟儿口社区8组集体土地118.59平方米,共计508.6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按占地总面积508.6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5元罚款,即人民币12715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壹拾伍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乐中综执2025罚决字〔土地〕第3号)。为避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特向你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建议:
在日常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地。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5日
联 系 人:刘瑾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