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中教 罚字〔2024〕第 1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乐山市市中区鼎峰补习学校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647号—651号(单号),645号1幢一层、二层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25111025775500908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王英15983356198
其他:无
乐山市市中区鼎峰补习学校违规开展培训案,2024年1月14日,接群众匿名反映乐山市市中区鼎峰补习学校(以下简称鼎峰补习学校)在节假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1月19日,市中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到鼎峰补习学校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无培训学生。查看监控显示“硬盘出错”,无法调取录像。1月25日,市中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约谈鼎峰补习学校法人王英。当日,王英表示“双减”政策发布后,鼎峰补习学校在周末、寒暑假仅开展过托管活动,否认在周末、寒暑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1月25日起,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多次对王英进行政策宣讲。2月21日,王英主动向区教育局递交《关于乐山市市中区鼎峰补习学校违反双减相关规定的情况报告》,自述了鼎峰补习学校在2023年暑假和2023年秋季违反规定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2024年2月21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经查,乐山市市中区鼎峰补习学校于2023年暑假期间、2023年秋季学期周末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共计30名,共收取培训费用26600元。
以上事实有《关于乐山市市中区鼎峰补习学校违反双减相关规定的情况报告》1份;《2023年暑假学生名单》1份;《2023年秋季学生名单》1份;办案人员对乐山市市中区鼎峰补习学校法人王英,员工王俊雅、魏玉东询问笔录为佐证。
2024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教罚告字〔2024〕第1号《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暑假、周末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的规定。
我局给予乐山市市中区心之星教育培训学校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26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乐山春华路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2306382119126413526)。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