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撤回说明
根据《乐山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自纠工作办法》(乐法委发〔2023〕3号)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综执撤处〔2024〕2-5号)共4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撤回于2023年10月31日在本网站公示的对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综执处〔2023〕1号-4),对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伟作出《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综执处〔2023〕1号-10),对安徽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综执处〔2023〕1号-3),对安徽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钮为波作出《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综执处〔2023〕1号-9)的相关信息。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