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乐中综执处〔2023〕11号-1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乐山嘉美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乐山嘉美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用地下水
处罚依据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