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撤回说明
根据《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自纠建议函》的建议内容,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综执撤处〔2024〕1号),并于2024年1月24日向乐山嘉美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撤回于2023年10月13日在本网站公示的乐中综执处〔2023〕11号的相关信息(依据《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乐山嘉美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