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号 | 乐中综执处〔2023〕1号-1,-2,-3,-4,-5,-6,-7,-8,-9,-1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先牛、宋川、王军、崔梦雅、钮为波、丁伟 |
违法事实 | 1.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投标活动过程均由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因相互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刘先牛系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投标活动过程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川系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投标活动过程中的直接责任人。王军系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投标活动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梦雅系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投标活动过程中的直接责任人。2.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信息、CPU序列号)、IP地址与安徽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文件制作机器码、IP地址相同,两公司未对以上情况合理解释且未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旌水罚决字〔2023〕第011号),钮为波系系安徽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伟系系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乐山市市中区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直接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 |
处罚内容 | 1.对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6572.97元(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伍佰柒拾贰元玖角柒分);取消该公司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2.对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66572.97元(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伍佰柒拾贰元玖角柒分);取消该公司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3.对安徽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8216.21元(人民币贰拾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贰角壹分)。4.对安徽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8216.21元(人民币贰拾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贰角壹分);取消该公司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5.对刘先牛处罚款人民币9994.37元(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柒分)。6.对宋川处罚款人民币9994.37元(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柒分)。7.对王军处罚款人民币9994.37元(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柒分)。8.对崔梦雅处罚款人民币9994.37元(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柒分)。9.对钮为波处罚款人民币20821.62元(人民币贰万零捌佰贰拾壹元陆角贰分)。10.对丁伟罚款人民币20821.62元(人民币贰万零捌佰贰拾壹元陆角贰分)。 |
处罚机关 |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