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为基 调解破局 ——茅桥镇成功调处流浪狗侵权纠纷
2025年10月,乐山市茅桥镇两只流浪狗先后咬死8户村民47只家禽(鸭子15只、鸡32只)。村民追踪狗群至乐山市净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下称“净源公司”),因流浪狗滞留厂区认定该企业为狗主人,双方就赔偿产生分歧。由当地政法委员牵头主导,茅桥镇派出所、司法所联合镇村两级介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通过人民调解高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纠纷突发:企民对立源于法律认知空白
事件中,村民认为“狗在厂区就该企业担责”,多次要求净源公司赔偿;企业则称“狗是流浪动物,公司已经明令禁止员工不准投喂流浪狗,因此不应担责”。镇村初步协调发现,双方核心分歧是对“流浪狗侵权责任”认知不足:村民不懂“动物所属关系”法律界定,企业不明“投喂行为”的法律后果,矛盾陷入僵局,亟需司法力量以法律厘清责任。
二、民法赋能:法条释明推动理性协商
2025年10月13日由政法委员牵头主导,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镇村组织首次调解,以《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条款为核心释法明理。一是明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责任认定以“实际控制、照料行为”为准;二是界定流浪狗致害特殊情形——若对流浪狗“固定长期投喂”,使其形成食物依赖并长期滞留,即构成“事实上的饲养管理关系”,投喂者需担责。
针对本案,调解员进一步解释:净源公司员工“偶尔投喂”已形成固定行为,导致流浪狗以厂区为“觅食点”并窜至村民家致害,投喂员工需担责;企业对员工投喂未尽监管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经普法,村民认可“责任按法律界定”,企业正视“投喂风险”,双方同意推进后续调解。
三、调解发力:柔性机制化解纠纷
在法律框架下,司法所发挥调解“高效、灵活”优势,推动问题落地:一是锁定责任主体,净源公司通过自行排查、访谈、监控确认2名员工存在固定投喂行为,印证“事实上的管理关系”。二是核算补偿标准,镇村联合多方以当地市场价150元一只核算,共计7050元,根据净源公司员工的投喂行为频次,确定承担30%的责任,总补偿2115元。三是保障履约落地,提出“企业先行垫付、再向员工追偿”方案,既让村民快速获赔,又避免企业二次纠纷。2025年10月15日,第二次调解会上,净源公司当场支付2115元,由村干部按照损失情况通知受损害的农户领取钱款。
四、实践启示:筑牢基层治理法治基石
此次纠纷化解,为基层法治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政法委员的主导统筹是关键前提,同时司法所、派出所联合镇村主动介入矛盾、协调多方力量,有效打破了“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限,为调解提供了权威组织保障,确保解纷过程高效有序。《民法典》是矛盾化解的核心标尺,法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清晰界定,让责任归属有了硬依据,避免“和稀泥”式处理,确保结果合法合规、双方信服,也推动群众法律认知水平提升。下一步,茅桥司法所将深化《民法典》宣传普及,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推动更多矛盾在法治框架内、在基层一线高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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