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及资金渠道
跨区域交通补助对象为当年跨区域务工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其中,跨省就业的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在县域外省域内就业的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可由县级按规定统筹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内定点帮扶资金、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
二、补助标准
对跨区域务工就业的脱贫人口,在县域外省域内、省外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为方便脱贫人口及时享受跨区域交通补助,探索“免申即享”申领模式,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领取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补助台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务工监测模块,核实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实名制数据信息,形成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定期(2024年按月度、2025年按季度,下同)分解下发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
(二)公示补助名单。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反馈所辖村,由村组干部对脱贫人口务工就业信息进行核实后,将符合领取跨区域务工就业交通补助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形成发放补助人员台账并进行公示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及时兑现补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乡镇的公示结果,汇总形成全县享受补助人员名单反馈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申报项目、安排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脱贫人口社保卡。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的,要及时指导脱贫人口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