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服务设施产权证明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利用已有房屋改建的如无产权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自然资源局(养老规划用地意见书)
三、市场监管部门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及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报告)。
五、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出具《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出具《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备案意见书》。)
六、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的证明;如系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人员名单须提交《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人士的出入境证件。健康状况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八、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九、备案承诺书